2006年7月21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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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昨出台53条意见
兑现“三项承诺” 确保司法公正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张兴平

  本报讯  “努力做到不使有诉求的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不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因没有关系打不赢官司,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执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护。”许多人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作出的这“三项承诺”记忆犹新。昨天,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该院将用53条具体举措来确保“三项承诺”得到兑现。
  让经济困难的群众也打得起官司,这是“三项承诺”的第一项。省高院用12条举措来落实,其中不少是新的做法。如在费用方面,明确规定城市“低保人员”、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以及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孤儿一律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一律不预交申请执行费,待申请执行的权利实现以后由法院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
  不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因没有关系打不赢官司,省高院用19条规定为该项承诺加了砝码。为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法院建立随机滚动分案制度,避免“人选案、案选人”;同时规定法官、执行员从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执行员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在破解执行难,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17条具体规定强调了法院将加大执行力度,使那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付出比自动履行更大的经济和信用代价。这一系列规定要求,采取换人执行的方法,以克服消极执行现象;用指定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的方法,以克服地方保护的阻碍;用执行告知和执行听证等制度,以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